业务员私自承诺保险收益 法院判决无效
家住丹徒上党的王某购买了一份保费高达30万元的人身保险,原指望享受年收益率不低于8%的回报,哪成想一年后只拿到了8000余元的红利。差距如此之大,王某非常气愤,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原来,某保险公司推销员丁某向王某推销保险,王某觉得保费30万元太高,丁某承诺该保险的年收益率不低于8%,王某对这个数额表示满意,就签署了一份“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时隔几日,丁某与王某又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丁某每年给付王某收益2.4万元。保单生效一年后,王某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红利派发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王某所得年收益为8453.47元。王某多次要求丁某与保险公司履行协议,但一直未有回应。
丹徒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王某在投保单上注明“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产品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说明王某对该保险红利分配的不确定是明知的,其以保险公司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不应支持。丁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与王某签订协议,承诺给予其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故法院驳回了王某要求丁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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