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领导承诺的补偿金一直没有兑现,一气之下拿走了货款的丹徒村民小胡,没有想到自己认为两清的举动,却被原工作单位起诉到丹徒法院,要求自己返还不当得利。
小胡原来工作的镇江市某调味品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款,将两间粮油商店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给付货款,不料开庭时,两间粮油商店均表示,自己的货款已经结清,由该调味品公司的业务员小胡领走,并提交了小胡书写的收到货款的收条,而此时,业务员小胡已经从该调味品公司辞职一年多时间了,于是调味品公司只得撤回对两间粮油商店的起诉,转而于2013年底向丹徒法院起诉原业务员小胡不当得利。
庭审中,小胡辩称并非不当得利,自己于2011年9月从单位辞职时,单位领导承诺会给自己3万余元的补偿款,到2011年底公司发放年终奖金时给付。但年底时小胡要求兑现承诺时,公司领导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小胡想到了自己在公司期间,有几家粮油商店的货款都是由自己结算的,于是就以公司的名义和上述的两家粮油商店结算了货款,取走了27000元。小胡自述,自己在取走货款后,也通知了公司方面,公司方面也认可将这两笔货款抵消掉公司欠小胡的补偿金。但小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对于小胡的陈述,调味品公司不予认可。
经过法官的审理,法院认为,小胡在辞职后,收取原告公司的货款,造成原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小胡辩称其拿走的货款时单位承诺给其的补偿金,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结合证据,法院判决小胡应当返还调味品公司的货款27000元。
法官提示,在该案中,公司欠小胡的补偿款和小胡领走公司的货款是两个法律关系,对于小胡主张的公司欠自己货款,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另案起诉。而私自拿走公司货款,以此来抵消补偿款并未得到公司的同意,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判决返还。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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