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贩烟 男子获刑三年
  • 发布时间:2014-04-08 00:00

 

    山东某男子在旅游淡季期间发现该市香烟销售不佳,便动了歪心思,想在该市低价收购香烟,高价销往他市。运输途中,被民警查获。扬中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依法判处被告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

    被告孙某系旅游城市山东省蓬莱市人,眼见旅游淡季期间,该市的中华香烟、黄鹤楼香烟等中高档香烟销售不佳,遂动了在蓬莱市低价收购,高价销往江苏省常州市的念头。孙某先后在该市购买了软中华牌香烟198条、硬中华牌香烟96条、雅金香黄鹤楼香烟175条等香烟(共计469条)。2014年1月6日凌晨2时许,孙某开着运有上述香烟的轿车途经泰州大桥路段时,被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香烟为真烟,价值人民币2069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贩卖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扬中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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