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阳法院对一备受争议的恶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今年26岁的河南籍男子黄某案发前几天在网吧上网时遇到一女孩,该女孩称自己没钱吃饭,出于同情,黄某带其到饭店吃了饭,后跟黄某一起住在一小旅馆里,第二天黄某 醒来时,发现衣服口袋里的钱和手机都不见了,女孩也跑了,感觉女孩是做“小姐”的,生活陷入困境的黄某又气又急,遂产生了报复念头。2013年3月25日零时许,黄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手套、口罩,潜伏在丹阳市云阳镇张家村附近,伺机对路过的单身女性下手。凌晨2时许,黄某见李某某一人路过,遂尾随至李某某的暂住地门口,趁其掏出钥匙开门之际,将刀架在李某某的脖子上,抢过其拎包并将其劫持至胡同黑暗处,划伤了李某某。李某某恐被告人黄某进一步伤害自己,同时考虑便于向邻居呼救,遂提出让黄某跟自己回暂住屋,在确定屋里没有其他人后,黄某跟着李某某进了暂住地。进屋后,黄某又产生了奸淫的念头,让李某某脱光衣服睡到床上,自己也脱光,同时将刀放到枕头下面,摸其乳房,要求李某某为其手淫,李某某不情愿配合,黄某遂认为李某某是“好女孩”,就放弃了奸淫的念头。后黄某起身打开李某某的拎包,翻出了二张银行卡,问李某某要了密码,在确定卡内有钱和密码正确后,拿走李某某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和一只手机,后从银行ATM取款机中取走李某某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0000元,当晚离开丹阳。2013年4月10日黄某在天津一工地上被抓获。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实施抢劫的暴力行为从屋外一直持续到屋内,且系在被害方处于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在屋内获取财物的,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黄某明知被害人之前已受伤,仍进行强迫被害人帮其手淫等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身心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免除处罚的条件,遂以其犯抢劫罪(入户)和强奸罪(中止)作出了前述判决。黄某本人及其辩护人当庭提出的应按普通抢劫处罚及强奸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的意见未获支持。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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