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顾某本人就是一名保险公司业务员,在保险公司上班期间,为自己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自己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同时还是签订这份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员。顾某发生保险事故身亡后,顾某的妻儿和母亲即保单的受益人,拿着这份顾某为自己买的的保单找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于是顾某的妻儿和母亲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单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称拒赔的原因是顾某在这份保单中存在多重身份,并且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自己患心血管病的事实,而这一事实足以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后来也正是由于顾某隐瞒的心血管病才导致顾某死亡,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顾某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析]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投保人投保时就保险人的询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要根据投保人主观过错来确定是否退还保费:一是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退还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二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要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
2、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解约权的行使《保险法》采取限权的态度:一是保险人知道投保人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时,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约权,否则丧失解除权,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即便知道投保人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形也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省高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二十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根据投保人隐瞒的事实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同,则责任认定也不同。
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要求保险人对该项隐瞒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被保险人或者保险标的因为欠款规定的投保人隐瞒的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无论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三、如何适用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来解决投保人带病投保该类保险合同纠纷
投保人投保时面对保险人的询问,故意隐瞒了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投保人的主观恶意、隐瞒的事实和发生的保险事故之间的关系,将会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投保人投保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而投保人隐瞒了该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该事故向保险人理赔时,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投保人因为涉嫌保险欺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投保时隐瞒了相关事实,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由于该隐瞒的事实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未满两年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已满两年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三)投保人投保时隐瞒了相关事实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但是由于该被隐瞒的事实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的,只要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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