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也虚假 笔迹鉴定辨真伪
【案情】
2013年4月,原告王某某以2012年8月20日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条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及其妻子宋某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王某认可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宋某辩称,与王某某之间无借贷事实。王某某系王某的叔叔,其虽是王某的妻子,但夫妻感情破裂,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本案系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叔侄二人恶意串通,伪造借条,目的是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案件审理中,宋某提出了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请求。经鉴定,借条上笔迹不是标称的2012年8月期间书写形成,而是2013年期间后补书写形成。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供的借条经鉴定,笔迹形成日期系2013年期间后补书写形成的,这与其对于借款事实的陈述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因原告王某某不能补充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2012年8月期间借款的事实,法院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请。
【评析】
本案虽然被告王某对于原告王某某提出的诉求和提供的证据都予以认可,但另一被告宋某并不认可原告王某某主张的事实。考虑到王某与王某某系叔侄关系,而王某与宋某因感情问题导致离婚诉讼的事实确实存在,法院对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产生了怀疑。虽然宋某的极力否认,但没有证据能够反驳,法院也不可能支持宋某的辩称理由。由此,宋某提出了对借条笔迹形成日期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经鉴定,借条上笔迹不是标称的2012年8月期间书写形成,而是2013年期间后补书写形成。该证据足以使得被告宋某的抗辩理由得到支持,故在法院要求原告王某某说明理由并进一步补强证据无果的情况下,驳回了原告王某某的诉求。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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