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予定损咋办?
近日,丹阳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不予定损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2013年6月24日,彭某驾车因操作不当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彭某通知保险公司查勘了事故现场。待保险公司查勘后,彭某委托修理厂将受损车辆拖离现场,并要求保险公司至修理厂进行定损。然而车辆在修理厂进行拆检准备修理,保险公司却迟迟不予定损。修理厂出具了修理清单,彭某要求保险公司核算修理费用,截止到同年11月保险公司仍然未予定损。彭某无奈之下要求修理厂先行将受损车辆进行了修复,并支付了修理费61700元。彭某持维修清单与修理费发票至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保险公司未对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不予赔偿保险金。经协商无果,彭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彭某的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但是车辆损失险约定绝对自负额500元。彭某未经保险公司定损,擅自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故保险公司对修理费不予认可。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彭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查勘现场后对受损车辆及时进行定损。保险公司认为彭某支付的车辆修理费过高,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证明修理费不合理的举证责任。然而保险公司既未提供相关证据,又不申请对车辆损失重新评估,因此对保险公司的该辩称观点,法庭不予采纳。对彭某支付修理费61700元的事实,法庭依法予以确认。而且,彭某将受损车辆及时予以维修,也避免了受损车辆长期搁置,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符合保险双方的利益。综上,在扣除绝对自负额500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彭某保险金612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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