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炸伤左眼 法院调解妥善赔偿
油漆工小王在为某公司卸船机进行油漆施工时,因违反操作规程,未戴防护眼镜,导致左眼严重受伤。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和各项损失一筹莫展,与雇主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只得起诉到丹徒法院。
杭州某科技公司承接了镇江某公司的卸船机大修项目,并将整机的油漆部分发包给刘某进行施工,刘某又雇佣小王进行涂刷油漆施工。2013年10月27日下午,小王在施工过程中,磨光机上的钢丝球在旋转过程中碰到其他物体崩起,偏偏小王忘记戴防护眼镜,崩起的物体不偏不倚戳伤了小王的左眼。事故发生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角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小王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丹徒法院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人认为小王眼部伤残将长期影响日常生活,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即能实现案结事了,又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过程中,两个被告均认为小王不戴防护眼镜,存在过错,应自己承担损失,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法官并未气馁,开庭时又积极为双方分析案件起因、各种过错,释明法律关系,使双方意识到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化解了矛盾,达成协议,杭州某公司和刘某各赔偿王某35000元。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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