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0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任实际负责人。2009年11月、2010年8月,被告人王某代表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景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国发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自动感应门安装工程合同,由被告人王某负责供货并安装德国“多玛”ES90系列自动感应门机组16套。期间,被告人王某未经多玛两合有限公司许可,供货并安装了由其贴牌的假冒德国多玛两合有限公司的“DORMA”(多玛)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品牌产品自动感应门共计18套,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60400元人民币。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当庭认罪,但未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知道且明知涉案产品是侵犯德国多玛两合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予以购买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王某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涉案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代表公司直接参与了涉案产品的采购与销售,其行为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有前科且未退出违法所得,酌定从重处罚。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万零二百元;以相同的罪名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零二百元;扣押的假冒“DORMA”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自动门予以没收;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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