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二)被告美视爵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 发布时间:2014-04-25 00:00

 

    原告海昌公司与被告美视爵公司均为生产和销售隐形眼镜的企业,经营范围具有同一性,两者存在竞争关系,为同业竞争者;海昌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其企业名称、涉案注册商标及产品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要求。被告美视爵公司在明知原告海昌公司已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的情形下,利用境外USA HAICHANG INVISIBLE GLASSES LIMITED授权许可其使用其涉案注册商标的方式,然后再在其涉案产品包装上显著位置使用其中文译名“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字样,并在原告主要营业所在地进行销售。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海昌公司企业名称,攀附海昌公司的企业知名度、美誉度的主观故意明显.被告的涉案被控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海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被告美视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包含有“海昌”两字样的企业名称标注,赔偿原告海昌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合计265000元。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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