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五)原告朱某某诉丹阳市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
朱某某于2007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路灯”(JY金霸)的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被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与原告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某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路灯”(JY金霸,专利号ZL200730296056.7)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未经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前应是有效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被控侵权路灯外观设计(HY-099)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二者的主视图形状基本相同,两者的设计特征基本一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异,构成近似。故涉案被控侵权路灯的外观设计落入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向特定主体进行销售以及在其网站上向非特定主体作出愿意销售或将要销售涉案侵权产品(HY-099)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令:被告丹阳市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路灯”(JY金霸,专利号ZL200730296056.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朱某某经济损失16000元。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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