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长利用职务之便为儿牟取非法利益获刑
  • 发布时间:2014-04-29 00:00

 

    4月28日上午,丹阳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句容市某局原科长丁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丁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暂扣的非法所得11.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54岁的丁某从2008年8月起担任某局某科科长职务,负责对本辖区缓刑、假释等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因其儿子刚从学校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不久,为帮儿子开展业务,从2010年6月起至2013年6月的三年时间里,丁某利用自己担任该科长的职务便利,在缓刑、假释人员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以及适用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以聘请其指定的法律顾问为条件,先后48次要求缓刑、假释人员或其近亲属向其儿子丁甲缴纳数额不等的“法律顾问费”,收受钱款10余万元。丁某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或主动找刑、假释人员谈话,或利用缓刑、假释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报到的机会、再或者利用法院、监狱等单位欲对这些人员适用缓刑、假释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的时机,以“聘请法律顾问增强法律意识”为幌子,谈好价格,让这些人找自己的儿子交钱去,丁某的儿子根据父亲与这些人商定好的价格,用其挂靠的某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收取数额不等的费用。这些交钱的人当中,有的担心不交钱会有麻烦,有的怕不交钱对自己不利,有的因为不交钱材料拿不到宣告缓刑、假释无望,均不得已地签了合同交了钱,大多数人在案发前才知道丁某让他们请的法律顾问其实是其儿子,而丁某的儿子收取法律顾问费后几乎没有对这些人提供过法律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直接负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职责,其利用该职务之便,以“聘请法律顾问”为幌子,用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形式,行索贿之实,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索贿,应从重处罚。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丁某的犯罪数额中应减去交易成本、其儿子提供过法律服务的部分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等辩护意见均未被采纳。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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