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六)常州某灯饰有限公司诉丹阳某照明灯具有…
  • 发布时间:2014-05-04 00:00

 

    法院认为常州市某灯饰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0430015810.1名为路灯灯具“WJYDT-2”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控侵权路灯外观设计特征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二者的主视图形状基本相同,两者的设计特征基本一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异,构成近似。故涉案被控侵权路灯的外观设计落入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某照明公司是被控侵权路灯的承揽人,作为路灯生产的专业厂家,被告某照明公司对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应知涉案“富贵鱼”型灯具为他人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仍接受定作人的定作要求,其加工、销售的行为与被告某市住建委的涉案指定定作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侵权的连带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丹阳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常州市某灯饰有限公司ZL200430015810.1“路灯灯具(WJYDT-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路灯产品并赔偿原告常州市某灯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合计50000元。被告某市住建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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