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七)朱某某诉上海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张…
  • 发布时间:2014-05-05 00:00

 

    原告朱某某于2007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插接式金属蚊帐杆”的实用新型专利, 2008年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授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原告认为被告上海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未经允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申请的“插接式金属蚊帐杆”的实用新型专利尚在有效期内,其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上海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未经原告朱国军的许可在其出品的“H804#浪漫情趣蚊帐”套件中使用了侵犯原告朱国军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蚊帐杆,该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H804#浪漫情趣蚊帐”套件的外包装及合格证已清楚地标明上海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名称及相关标识,应当认定为被告上海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南通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制造。二者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张某及第三人南通某家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朱某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朱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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