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润州法院少年庭承办法官房东升在处理两起离婚案件中,均遇到当事人签署“净身出户”协议,虽然两起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处理结果截然相反,一份协议效力得到确认,另一方协议效力被推翻。
在戴某诉吴某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对双方日常生活情形、部分债务承担情况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果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方净身出户。在王某诉项某一案中,在婚姻存续期间,项某书面承诺,由于其出轨行为,给王某造成了伤害,在双方离婚时,项某愿意放弃一切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并支付每月10000元抚养费。
关于“净身出户”协议,与之相关的是“忠诚协议”,最高院在制定婚姻法(三)解释征求意见稿时,曾把“忠诚协议”纳入司法解释的范围,司法解释(三)出台时,又删除该部分内容。这就意味着,在法院系统内部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没有达成共识,最高院把处理“忠诚协议”的权力保留给了受理相关案件的法院。有些高院虽然出台一些规定,但只是参考依据。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处理结果各不相同,虽然大部分没有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认定,但在判决结果上,有些认定其效力,有些否认其效力。
一般来讲,“净身出户”协议是“忠诚协议”的部分内容。首先,在婚姻存续期间,“风能进,雨能进,法律不能进”,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则不属于法律的主管范围。第二,“忠诚协议”归根结底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民事契约,其内容可能包括关于身份关系的约定,如约定抚养权、离婚后不得再婚等;财产分割,如净身出户;损害赔偿,如空床费、出轨赔偿金、离婚补偿金等。第三,“忠诚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契约,如果符合民事契约的法律要件,应当在原则上承认其效力,但在实践中,其效力应当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1、基于身份关系法定原则,双方有异议的身份关系约定无效,除非得到有权机关的确认。2、作为民事契约,财产分割与给付约定原则推定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判决变更分割、给付的数额,不能简单因为其为婚内约定认定其无效。3、限制基本权利的约定无效,如约定“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方净身出户”,由于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和离婚自由的权利,约定应当无效,实践中如约定一方不得与异性交往,限制了社交的权利,但是如果约定不得与特定的某个异性交往,不在限制其基本权利之列。4、不具有可执行性可以进行变更。如约定数百万元的精神赔偿金、万元抚养费,明显超出当事人给付能力。如近期某法院判决,把近200万元精神赔偿金变更为5万元。5、有违公平原则的无效。如近期几个案例中,法院把双方放弃上千万元资产约定,以一方获利巨大为由不予支持,进行分割。6、保障一方生存权利,净身出户,不能完全净身,必须为一方保留基本生活条件。
基于以上认识,承办法官向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作出详细的法律释明,对两份“净身出户”协议进行了逐条分析,最终两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在戴某诉吴某离婚案件中,戴某承担了婚内债务,吴某放弃了对方净身出乎的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王某诉项某一案中,项某放弃了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王某放弃了10000元抚养费的要求。其他“净身出户”协议的相关问题也逐项得到解决。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