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十)北京必成达电缆附件有限公司诉马方俊专利申请权属案
  • 发布时间:2014-05-08 00:00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从事关于电缆、电气设备附件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09年10月,研发成功了“开关柜设备套管耐压试验装置”。2010年9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但被拒绝。理由是被告已申请在先。原告认为涉案发明创造系被告执行单位的任务中完成的,专利申请权属于本单位。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归原告必成达公司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判断涉案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原告依法应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包括单位何个人均有权申请专利权。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经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所谓职务发明创造系执行本单位的职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因此,判断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及权属归属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本案中,原告没有举证证实涉案的发明创造是在被告其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在何具体工作或项目中,在何时何地所完成的相关证据包括任何技术方案草图、涉案发明创造的构想、工艺、结构等,对涉案发明创造属于被告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亦无证据证实。根据现有证据,即使认定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8月至10月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被告马方俊于2009年10月离开原告单位至2010年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发明专利不足1年,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涉案发明专利属于与其在原告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与其在原告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的涉案发明创造利用了原告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因此,认定涉案技术方案为职务发明创造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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