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撞车后逃逸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 发布时间:2014-05-12 00:00

 

    由于酒驾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按约赔偿后,如何行使保障自己应有的权利?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酒驾撞车后逃逸,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案件。

    2011年,崔某驾驶汽车行驶至句容某路段处与受害者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车辆损坏,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崔某系醉酒驾车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崔某驾驶的汽车在句容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2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句容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期间亲属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11万元。判决生效后,句容某保险公司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4年2月,句容某保险公司向句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崔某支付句容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人民币11万元。以上事实,有保险公司提交的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以及到庭各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法院对其证据予以确认。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的汽车在句容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违法者予以追偿,本案崔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保险人在承担垫付责任后可以向其行使追偿权。因此,判决崔某支付原告句容某保险公司人民币11万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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