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三)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申请执行镇江某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 发布时间:2014-05-13 00:00

 

 

案情及裁判结果

    镇江某娱乐有限公司从1995年起向本市解放路362号大楼产权人镇江色织总厂承租该房经营舞厅、浴场等项目,在经营期间对大楼进行了部分扩建和改建。双方合同于2007年5月到期后,色织厂多次要求对方搬出,某娱乐公司均以改扩建需补偿为由拒绝迁让。色织厂遂向京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给付拖欠租金3700元并承担继续占用该房的实际使用费60余万元。而某娱乐公司则要求原告支付350万元的改、扩建费。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0月判决大哥大公司迁让该处房屋,并给付租金3700元以及此后的实际使用费302768元;色织厂补偿对方改、扩建费用30万元。某娱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市中级法院驳回;又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于2010年11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某娱乐公司对此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于2011年12月发出通知,告知其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2008年12月31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镇民破字第009-2号裁定书,裁定宣告镇江色织总厂破产还债,并对镇江色织总厂财产进行了整体处置。2009年11月24日,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镇江色织总厂的全部财产后,于2010年3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法院于2010年6月4日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案件执行过程中,某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扬言要以点液化气瓶的方式抗拒执行,始终拒绝自动履行。经过法定公告程序后,京口区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上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予以司法拘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即时清理出被执行人预先备置的6只液化气瓶、2大桶汽油及其他危险源,将现场遗留的全部财物公证后搬运、封存于指定安置点。清空后的房屋于当天下午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本案历经四级法院,时跨五年之久,最终得到解决,当事人也息诉服法,收到了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执行过程中,某娱乐公司在涉讼大楼外贴出巨幅告示并悬挂液化气瓶,对法院要求其迁让出该房屋的执行工作表示抗议,并将现场照片及其单方过激言论在网站上散布,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反响。为消除社会对该案能否公正执行的疑虑,防止舆论炒作,法院先后召开两场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审理、执行等情况,将案情向社会公开。执行中,当地纪委、检察院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现场监督,确保执行规范有序。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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