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分包造出“路薄薄” 法官明断各方自担责
  • 发布时间:2014-05-14 00:00

 

  崭新的公路建成投入使用没多久,就出现龟裂、坑槽、车辙现象,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镇江某交通工程处承包了丹徒区某条道路的路面沥青摊铺工程,将其中两个标段分包给林某;林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常州某工程公司。2010年6月底,工程施工完毕。此后,在该条道路试运行过程中,常州公司施工的路段出现坑塘、网裂等病害现象。2011年11月,该道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委托技术检测机构对问题路段进行了路面检测和病害原因分析,认定该路段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为面层厚度偏薄,是典型的“路薄薄”。项目建设指挥部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林某委托公路养护处对路面危害进行了两次维修。后常州公司要求林某给付工程款852867.2元,林某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协商不成,常州公司一纸诉状将林某和交通工程处告上了法庭;林某在应诉的同时,对常州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其支付维修道路的费用552012.96元。

  丹徒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任何单位、个人从事建筑活动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因分包和转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律效力,所涉路面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能验收合格,故对常州公司主张工程款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维修义务。施工单位没有资质的,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林某委托公路养护处对路面危害进行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但鉴于该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故对林某主张常州公司承担该费用亦不予支持。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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