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验的累积,越来越多的人都不会安于在一个单位工作,许多人把第一单位作为一个跳板,以谋求对自己发展更好的工作岗位,从而工作具有较大的自由性。然而,员工在离岗时,应当进行交接,仔细核查交接内容,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免离岗后惹上不必要的麻烦。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对离岗员工工作没有仔细交接,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从而吃上了官司的案件。
2012年2月,句容某建设公司离岗员工张某、裘某与句容市某水泥厂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句容市某水泥厂为句容某建设公司供应谋拆迁安置工程所需的水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末尾处加盖第六项目部印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句容市某水泥厂又按建设公司要求为其供应沙石等建材,后建设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仅由员工张某、裘某代表被告建设公司出具了四份欠条,共计欠款48万元。现起诉要求判令建设公司给付句容某建设公司价款48万元。
而句容某建设公司则认为,与水泥厂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自己已将某拆迁安置工程分包给案外人王某,员工张某、裘某兵并非建设公司员工,早在一个月前就已经辞退该员工。句容某建设公司未授权该二人与水泥厂订立买卖合同、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买卖合同中甲方处加盖的第六项目部印章买卖合同是系离岗员工私自留下,与建设公司无关。与水泥厂结算价款并出具欠条的是张某、裘某个人,故水泥厂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水泥厂对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张某、裘某作为原建设公司员工,在持有加盖了建设公司第六项目部公章的合同书的情况下,该水泥厂有理由相信建设公司授权张某、裘某签订合同。同时通过审查,法院认为建设公司与水泥厂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于是依法判决建设公司应支付48万元货款。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