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十)万某诉卜某、孟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 发布时间:2014-05-22 00:00

 

 

案情及裁判结果

    原告万某承租本市某小区车库居住,并实际以该车库为营业地点从事粮油、禽蛋、机面加工销售。被告卜某、孟某系夫妻关系,日常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两被告承租房屋与原告承租房屋相邻。2013年6月30日1时许,原告承租的房屋发生火灾,致万某因呼吸道烧伤入院治疗。据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粮油店门面房门前墙体北侧1.5米处至废品收购站门前墙体南侧1米处前的衣橱、泡沫、席梦思摆放处,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雷击起火、自燃,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门面房前堆放的可燃物导致。原告诉至润州法院,要求两被告按照8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8248.72元。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所涉火灾事故的发生可能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原告损害,在现尚未查证第三人属实的情况下,要确定被告卜某、孟某是否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判断两被告对原告在特定情况下,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而实施了侵权行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占有人在处分、支配或者使用房屋以及利用房屋所占空间时,有可能因为物和活动侵犯邻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故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确定其对邻人负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原告与两被告毗邻而居生活多年,应当在日常生活中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本案中,原、被告均自认在起火部位分别堆放了易燃物品,双方均为了各自堆放物品的便利而未意识到双方行为的共同作用客观上对双方居住环境带来的安全隐忧。综合考虑社会参与人的合理期待(双方互为邻居关系,作为权益统一体理当互相照顾)、危险控制的可能性和避免危害结果的成本、行为人的受益程度,本院认定原、被告堆放物件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而双方均未对他人的利益尽到合理注意以防止该损害的发生,故双方均需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本案中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两被告并非直接侵害行为的实施者,故可在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待实际侵权人确定时向其追偿。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在城市居民区或楼梯间,一些居民习惯随意堆放生活物品,这不仅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还会给居住环境带来安全隐患。房屋的所有权人、占有人在处分、支配或者使用房屋以及利用房屋所占空间时,有可能因为物和活动侵犯邻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确定其对邻人负有的审慎注意义务。未对他人的利益尽到合理注意的,需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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