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买房按揭不成 要求解约法院支持
家住市区的林先生打算投资房产。经过多方考察,他看中了丹徒区世业镇的一处楼盘,于2012年10月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酒店式公寓。支付了首付后,双方约定余款以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后按揭贷款迟迟未能办下来,林先生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遭拒,遂将开发商告到了丹徒法院。
林先生认为,由于开发商不能办理初始登记证等原因,致使自己无法办理房产证以及按揭贷款。经过交涉,开发商承诺于2012年12月20日前办理好上述手续,否则无条件办理退房。但一直未兑现,故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认为办理房产证尚未超过双方合同规定的办理时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也不是自身原因所致,且正与银行进行磋商,仍在办理之中。林先生购房的目的是投资收益,其已将该房交由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每月收取固定收益,因此其利益并未受到任何损失,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
丹徒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此案中,林先生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先后多次去数家不同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均未办理成功,导致林先生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符合该《解释》规定的关于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于林先生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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