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六)张某某药品监管玩忽职守案
  • 发布时间:2014-05-30 00:00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8年3月担任江苏省丹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科长,2011年1月任该局药品检验所所长,同年4月任该局药品监管科科长,三中队副队长、队长,具体负责对丹阳市胶丸厂的监管工作。2007年6月起至2012年3月,丹阳市胶丸厂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自己不直接生产产品而从外地非法购买大量空心胶囊,通过贴牌包装后再向外销售,经鉴定,该厂贴牌销售的空心胶囊铬含量均超标,为不合格产品。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未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2010年版《中国药典》的规定,对丹阳市胶丸厂的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生产经营状况及胶囊产品质量检测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检查,致使该厂的违法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使得该厂销售的铬超标的空心胶囊流入社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丹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告免刑后,审判人员专程到被告人任职的国家机关,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责令张某某公开具结悔过,并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据了解,张某某已被行政撤职,并被党内严重警告。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