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物业费物业擅自断电 业主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业主未交物业费,物业擅自断电,造成损失谁来买单?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纠纷,将给你一个很好的启示:业主有权要求赔偿。
被告系镇江新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系小区业主。2014年1月,原告与承租人胡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胡某某居住,在房屋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由承租人支付;在租赁期内,原告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将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给承租人并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同日,原告收取胡某某押金、租金等共计6150元。2014年4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带人至原告处催要物业费,双方协调未成。当晚,被告将私自断开原告户供电。2014年4月23日,原告与胡某某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退还胡某某租和违约金计2000元。后原告诉之法院,要求赔偿租金损失、合同违约金损、精神损失、宽带及食品损失等,共计15500元。被告辩称系原告不交物业费违法在先,原告的各项损失与其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供电部门是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享有合理使用电的权利,承担交付电费的义务。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电力用户采取停电措施。被告的断电行为侵犯了原告用电的权利,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500元。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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