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五)陈某某放纵制售伪劣白酒犯罪行为案
  • 发布时间:2014-05-29 00:00

 

 

简要案情

 

    2009年1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镇江市句容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期间,明知句容市北洋酿酒有限公司长期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方式大量生产假冒伪劣白酒的犯罪行为,仍收受该公司所送的7000元人民币以及烟、酒等物品,并伙同句容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胡某余(另案处理)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致使该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得以继续。2009年至2011年11月,该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总价值人民币5261493.8元。

 

 

裁判结果

 

    句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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