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四)王某某假冒调味品注册商标案
简要案情
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明泉”注册商标持有人安徽省和县兴达麻油厂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丹阳市吕城镇上阳塘村、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西村,采用在大豆油中掺加芝麻油香精、辣椒油树脂等添加剂的方式,进行勾兑生产“明泉”牌老作坊一滴香调和芝麻油、“明泉”牌滴滴香麻油、“明泉”牌川香辣椒油、“明泉”牌川味红油、“明泉”牌调和芝麻油等产品,并销往丹阳市陵口镇、常州市凌家塘农贸批发市场等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64401元。其中,工商部门查获“明泉”牌川香辣椒油102箱、“明泉”牌川味红油21箱、“明泉”牌老作坊一滴香调和芝麻油48箱,丹阳市公安局查获“明泉”牌川香辣椒油19箱、“明泉”牌川味红油6箱、“明泉”牌调和芝麻油10箱。
裁判结果
丹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获得了被侵权商标权利人的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扣押的假冒“明泉”牌产品、标签、包装箱、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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