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三)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案
  • 发布时间:2014-05-27 00:00

 

 

简要案情

 

    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暂住地本市京口区红旗村二组汝山湾19号,利用从他人处收购的含有苯并(a)蒽、苯并(a)芘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烤鸭油、鸡爪油,加工鸡腿、鸡块等食品,并将该食品送至江苏大学华丰超市、江苏科技大学华生超市等处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出人民币10万元。

 

 

裁判结果

 

    京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随案移送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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