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用“小名”“谐音”,追债有点难
  • 发布时间:2014-05-26 00:00

 

    亲朋好友或者熟悉的人之间往往喜欢称呼对方小名,小名称呼惯了反而连“大名”叫什么都不得而知了,甚至有些人用小名从事借款行为,结果惹出了纠纷。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借据上用名不当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家住新区的原告陆某小名为“小峰”,喜欢结交朋友,一次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外地人被告武墨清。后两人多次交往,久而久之关系变得很熟。被告一直称呼原告“小峰”,原告因为口音问题,一直称呼被告“武木青”。后被告因资金问题向原告借钱6万元,由被告写了张借条,表明在债权人身份字词上写了原告常用的小名“小峰”,而武墨清在欠款人一栏签名时,却用了谐音字“武木青’。后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就发现,借条上签写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姓名与这两人提供的身份证上的姓名均不一致,用的是“小名”和“谐音”名字。没有确切证据对双方的身份进行准确认定,案件的定性及审理很难正常进行。为了稳妥处理,审理该案的法官先和当事人做笔录,初步确认借款事实,后深入原告所在乡镇实地调查原告陆某“大名”与“小名”的关系。之后,又调取了武墨清相关户籍资料以确认其身份信息,并到武墨清居住区核实身份信息。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确定当事人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后,法官最终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还原告55000元,案件得以圆满审结。  

  法官提醒:借贷需谨慎,立据要仔细。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保护。因此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中,在相关的书面凭据上一定要审核是否存在瑕疵,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一字之差,有时可以谬之千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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