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一女子因向他人索要债务不成,为求心理平衡,便用打火机将债务人父亲的轿车点燃。近日,扬中法院刑庭公开审理该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26岁的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了朱某,后双方发生经济纠纷。今年2月15日晚8时许,小李与母亲一同骑摩托车来到该市八桥镇朱某家中索要债务。因朱某外出,其母亲要求小李出示欠条,当李母拿出欠条放在桌上时,朱母随即上前抢夺欠条,双方发生扭打。小李眼见欠条被撕坏,便认为朱某家人不愿还钱,一气之下,她拿着一块砖头将朱某父亲停放在门前一辆中华牌轿车的玻璃砸坏,后又用打火机点燃车辆,因火势凶猛,随着火势的蔓延,李母停放在该车旁的摩托车也被祸及烧坏。经鉴定,被烧坏的汽车价值人民币35000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40元。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李因债务纠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小李的行为因索要债务而起,双方在争执之前被害方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人小李事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小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太冲动,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小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警示:债务纠纷索要债务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不能因一时冲动或满足自身内心平衡采取非法手段致他人的人身或者财物受到损害,否则自身也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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