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锻炼被砸伤 医疗损失谁来担?
2013年10月1日晚18时许,丹阳市民黄某至丹阳市人民公园内锻炼身体。期间,在园内石鼓处作站立、下蹲运动,未料,石鼓倾倒,砸伤双腿,共花去医疗费23953.94元。事后,黄某将公园的管理者园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该案已在丹阳法院承办法官的组织下顺利调解成功。
丹阳市人民公园是免费向市民开放的,园内的石鼓系1980年从他处移来供市民欣赏,该石鼓放置于园内道路左侧,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为石制主体,下部为水泥材质底座,上下之间通过槽口连接。此次石鼓倾倒伤人,皆因槽口处的水泥年久丧失粘合力,黄某做运动时,轻加拉力而致倒下。石鼓周围未见使用说明、警示标志,亦未采取隔离措施。
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并组织双方调解。法官耐心的向双方解释,原告黄某应知石鼓非健身器材,仍扶住做蹲下、起立运动,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园林公司作为公园的管理者,未对园内器械进行日常检查及维护,石鼓周围也无任何标识,对于原告的受伤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经过法院调解,被告园林公司同意给付黄某2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这起纠纷得已圆满解决。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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