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代签收货手续 离职后遭遇官司
  • 发布时间:2014-06-19 00:00

 

    句容老刘退休后因没有什么事情可做,在老朋友的介绍下在句容市开发区一个建筑工地做了几个月的门卫。因为工地每天运送的材料比较多,每次有材料送到工地,老板不在的时候,老刘就应老板的要求帮忙签收。

    2012年8月,老板租了部分脚手架,当脚手架送到工地时,老板又不在工地上,送货的人就找到正在工地烧饭的老刘让他点数验货,老刘也就像往常一样,对送来的脚手架进行了清点,然后根据送货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几个月后,老刘辞职。2013年12月,老刘突然收到句容法院传票,起诉他的是句容市的一家脚手架经营部,他一头雾水。

    在老刘的儿子读完诉状后他才知道,原来是去年他在工地上签收的脚手架,直到现在他才知道自己和送货人签的不是收货单而是一份租赁脚手架的租赁合同。脚手架经营部因为找不到工地老板,而老刘又和脚手架经营部签订了租赁合同,他们要求老刘归还脚手架或者赔偿损失。

    一开始,老刘的情绪十分激动。认为自己就是个打工的,又不识字,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以外还是个睁眼瞎,看了几个月的工地,只是帮忙签收材料,现在早就辞职了,工地老板跑了,关自己什么事?

    庭审中,老刘提出自己不识字,当时是在送货人要求下签的字,自己只是点了数而已。老刘的儿子也指出,租赁合同中租用方一栏写的也是老板杨某的电话,老刘只是在经手栏一处签字,并且提交了一份其与杨某的电话录音,证明真正租赁脚手架的是杨某。

    承办法官通过走访老刘的老同事街坊也了解到老刘为文盲,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又走访了老刘原来看门的工地,经过了解,老刘原来确实是在工地上给一个叫杨某的老板看了几个月的工地,现在杨某已经跑,工地也由其他人在管理。经过庭审调查,送货人也承认和老刘本来不认识,当时将脚手架送到工地在没人收货的情况下才找到正在烧饭的老刘点货签字。

    最终法院认为脚手架经营部是在接到电话后按照要求将脚手架送到工地,在工地没有找到人情况下,才找到老刘,并让老刘点数签收的脚手架。这也可以看出,原告对租用方并非老刘本人是明知的,并且从老刘的文化认知程度以及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也能认定老刘的签字是职务行为。老刘作为一名工地门卫,其并无直接联系租赁脚手架,在经营部送了三趟脚手架至工地后,老刘也并未支付运费,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其签收行为仅是对送货的行为进行确认,老刘与经营部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无真实租赁脚手架的意思表示,老刘并非租赁合同的履行主体,故判决驳回了经营部要求老刘赔偿损失的诉请。

    承办法官介绍,现在无论是工地上签收材料,还是网上购物、单位信件找人代签的情况十分普遍,代签的通常是保安、门卫、物业等,由此也引发了一些纠纷。本案中,脚手架经营部在租赁脚手架时就应当在核对租用方的身份信息后才能与租用方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还应当详细写明具体收货人,并可以收取适当的押金。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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