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退则退 “定金”仅为意向
消费者毛女士因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房屋过程中不讲诚信,欺骗购房定金,向镇江市消协投诉,经两次调解不成,向镇江润州区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定金一事。近日,在润州区法院法官调解下,开发商退还消费者毛女士购房“定金”2万元,消费者申请撤诉。
2013年12月19日,毛女士及其父看中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某楼盘房屋,并于当日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同时毛女士向开发公司缴纳了2万元购房定金。12月25日毛女士按照约定到售楼处准备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经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毛女士对按揭贷款的批准期限不能认可,要求更改。开发公司不同意更改,同时也不愿意退还购房定金。与开发公司协商无果,毛女士遂向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镇江市消协两次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毛女士遂提起民事诉讼。
润州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吴亚民表示,毛女士并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所交2万元“定金”只能作为“意向金”,因此消费者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因合同条款产生歧义,不愿买房,“意向金”需退还。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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