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二)关某某、张某某、李某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 发布时间:2014-06-26 00:00

 

 

具体案情:

    2011年以来,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李某时分时合,在句容市下蜀镇、镇江市经十二路、润州区三多巷等地多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甲等人贩卖冰毒。2011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仍在被告人关某某指使下前往快递网点提取内有冰毒的包裹,当其提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关某某住处查获了冰毒169.56克、麻古9.6克、大麻叶49.8克。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某某共贩卖冰毒302.96克、麻古9.6克、大麻叶49.8克;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45克;被告人李某协助贩卖毒品冰毒120.6克。

    此外,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关某某住处还搜查出气压仿真手枪两支、附有充气罐的仿真手枪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李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关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三名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点  评:

    全市两级法院严把毒品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特别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做到“疑者不杀,杀者不疑”,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严格依法从宽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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