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为贴补家用贩毒获刑
为了赚钱,80后无业男子陈某从老家兴化来到扬中贩卖毒品,2014年2月21日16时左右,当他在与本地人丁某介绍的买家联系交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6月24日上午,扬中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
陈某系兴化人,本为“瘾君子”的他在历经父亲因病去世、两个年幼孩子嗷嗷待哺的家庭困境时,便想利用手中的毒品赚钱贴补家用。来到扬中后,认识了同为“瘾君子”的扬中本地人丁某,便请丁某帮忙介绍买家。
2月21日10时左右,丁某遂联系到姚某,从陈某处拿了0.36克冰毒交由姚某试货,后介绍陈某与姚某认识,二人就买卖毒品达成合意。当日下午16时左右,陈某在扬中某宾馆一房间内将10.9克冰毒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姚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案件开庭审理时,陈某、丁某二人均表示染上毒品是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以致走入歧途,经过法庭教育,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争取改过自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被告人丁某明知被告人陈某贩卖的是毒品而为其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丁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某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扬中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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