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休病假发生争议 法官调和劳资双方
  • 发布时间:2014-07-01 00:00

 

  患病职工要休病假,所在公司未予批准;职工强行病休,公司予以辞退。这是丹徒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小林是丹徒区某电子公司的员工。2013年6月,小林感觉眼睛不舒服,于是去医院看病,诊断结论为干眼病。小林先后三次按规定休病假。后小林又向公司申请病假,公司认为手续不完备未批准。于是双方协商一致去某医院共同确认病情,该医院经过诊断,亦确认小林患干眼病,但未出具诊断建休证明。7月,小林到公司协商请假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公司遂先后两次向小林寄发限期上班通知书。小林收到通知书后,认为自己身患眼疾,且经多次诊断,医生建议休息,公司应认可其享有的医疗期限,向该公司寄发书面声明。后该公司认为小林旷工超过三日,依据公司规章向小林寄发自动离职通知,视为自动离职,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林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观点,小林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丹徒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缓和劳资矛盾,案件承办人认为病休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公司的做法于法无据。在认真分析案情、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遂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普之以法,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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