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五)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 发布时间:2014-07-01 00:00

 

 

具体案情

    2013年6月7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向他人购买冰毒约70克,后他人按照其提供的联系电话及地址将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包裹从福州寄往镇江。11日下午14时许,当被告人袁某某得知包裹到达盛辉物流南京公司时,自己乘坐出租车前取货。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南京市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包裹里搜缴甲基苯丙胺1包重69.86克、四氢大麻酚1包重0.43克。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某某位于本市京口区环城路45号202室住所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15克。同年6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向其出售毒品的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袁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点评:

    毒品是违禁品,受国家严格的管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持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有的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从而使毒品有可能在社会上得以流传;还有一些人为个人吸食、注射而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不仅会严重损坏吸毒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很有可能“以贩养吸”,既贩毒又吸毒。因此,在对吸毒者不宜以犯罪论处的情况下,将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入刑是很有必要的。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持有冰毒、海洛因十克以上的,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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