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受理首起“错误出生”损害赔偿案件
  • 发布时间:2014-07-08 00:00
 

    日前,京口法院受理原告宋某、年某某诉镇江市某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诉称,宋某在怀孕期间曾多次到被告医院进行产检及产前筛查,检查结果显示胎儿良好未见异常;2013年5月原告女儿出生,该女婴后经确认患有唐氏综合证。原告两夫妻认为患病女儿的出生系因被告所致,遂将被告医院诉至我院,主张赔偿。

    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涉及“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系指希望产下健康婴儿的父母,由于医院孕前体检失误或医院引产失败或医院过错,未检查出胎儿患有疾病或天生缺陷,而使残障婴儿诞生(如检查出胎儿患有疾病或缺陷,父母将决定堕胎),在医患双方之间所引发的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对于“错误出生”并无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亦无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也未公布过类似案例。

    目前,京口法院已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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