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用水楼下遭殃 法院判赔担责八成
  • 发布时间:2014-07-08 00:00

 

    12楼住户阳台漏水,殃及11楼、10楼住户,远在深圳照料怀孕女儿的原11楼住户张女士,不得不与12楼打起了官司。

    张女士与陈某、阚某分别住在镇江市某小区同一栋楼的1104室和1204室,是楼上下邻居关系。事故发生前,张女士夫妻曾在1104室(户主为张女士女儿吴某)居住,后因需至广东省深圳市照顾已有身孕的吴某,张女士夫妻将水、电、气通路关闭后前往深圳,并将1104室委托亲戚施某代管。

    2013年7月25日晚,施某接楼下1004室业主肖某电话告知,1004房屋顶部出现漏水状况,施某查看照管房屋,发现1104大面积积水。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公安民警、社区主任陪同勘察和装潢公司专业人员排查,发现北阳台顶部连接1204室北阳台地漏和公用雨水管道的弯头有一不规则形状破损孔洞,积水系经该孔洞流入1104室北阳台蔓延至客厅、房间。

    原来,楼上的1204室由陈某、阚某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对外出租,被某建筑工程公司租用,有十几个工人在内居住,经过现场调查发现北面阳台在未经防水处理的状况下,工人有使用、排放生活用水的情况。

    张女士认为,陈某、阚某作为1204室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违规用水并且破坏设施致使污水渗漏,要求两被告对其装潢损失、租房费用、鉴定费等共计80102元进行赔偿,故诉讼至法院。

    陈某、阚某答辩认为,他们已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漏水情况发生时两被告已经失去了对1204室的占有和管理,侵权的直接实施人是房屋的承租人。同时认为张女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张女士将阳台地漏进行封口导致积水无法排出,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导致不能及时处理问题,发生事故后张女士拒绝先行排水,因此张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承办法官为了查清案情,妥当解决该纠纷,多次前往原、被告家中了解情况,并进行现场勘查。最终,法院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因力的大小、主观过错程度,依据“利益报偿”和“危险控制与损害预防”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依法确定被告陈某、阚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两被告承担责任后,可另案起诉承租人要求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经过现场勘查,1104室进水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二个。一是1204室房屋使用人在未作防水处理的北阳台使用和排放生活用水,经弯头(连接1204室北阳台地漏和公用雨水管道)破损处排放至1104室;二是1104室北阳台地漏移作他用致使北阳台排水功能丧失。

    承办法官何莉婷介绍,1204室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专有设施未尽到妥善保管养护的义务,并且使用人不当用水是积水产生的源头,是事故的主要原因;1104室使用人改造地漏使得积水不能及时排出的行为,是事故的次要原因,且发生积水事件后,原告方亦未及时排水减少损失,应作为考量损失承担比例的因素和情节。

    对原告相关损失的核定,法院认为,家庭装潢损失可根据鉴定结论书确定为46936元;因原告家中受损严重,所产生的租赁房屋的费用,考虑到本地区同类地段房屋租赁市场的基本行情,支持了原告1个月的宾馆住宿费5600元和1年的房屋租金144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费和通话费酌情支持500元。上述总损失67436元,由两被告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53948.88元。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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