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鱼不成反伤人 经判认定为抢劫罪
去别人承包养殖的鱼塘偷鱼,一共偷到的鱼也就价值200多元,且当场就被发现,所偷的鱼也当场被收回,但没有想到因为逃跑反抗就成了一名抢劫犯。近日,句容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刑事案件。
2014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和其堂哥商定去野生鱼塘钓鱼,后没有钓到鱼觉得没有意思,就到渔具店买了电瓶准备去别人承包的养殖塘电鱼。当晚23时左右,二人来到句容附近的一个承包养殖的水库,趁着夜色两人一个电一个捞,不一会儿就捕到四十几条鱼。后承包该水库养鱼的吴某和其父亲发现有人盗鱼,就前来查看。刘某和其堂哥发现有人过来,就赶紧上岸提着所有东西逃跑,刘某逃跑不成后与吴某二人发生打斗。混乱中,刘某用其自身携带的伸缩型铁棍将吴某打伤,并且将吴某的父亲咬伤。后吴某报警,刘某被警察当场抓获。事后认定刘某所盗鱼共价值人民币219.75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的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所盗物品的价值只有两百多元,且所盗物品当场被收回,但其为了逃跑而抗拒物主的抓捕且使用暴力,打伤物主,情节恶劣,故其先前的盗窃行为已经进行转化,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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