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溺水身亡,同席酒友责任几何?
  • 发布时间:2014-08-04 00:00

 

  工友聚餐后,一人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栽入水塘身亡,一同吃饭的工友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丹徒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丁某与孙某、王某系工友。2013年12月18日晚,三人在孙某家中吃饭,孙某为招待客人,提供了老白干白酒。席间,丁某主动为自己和他人倒酒,但提出自己有胃病,不能多喝。孙某和王某考虑到丁某的胃病,也没有对其强行劝酒。饭后,丁某和王某先后驾驶摩托车离开孙某家。次日上午,王某得知丁某未归,遂沿路寻找,在附近水塘发现丁某尸体和所骑摩托。后经交警大队勘验,认定丁某系驾驶不慎,跌入水塘后溺水身亡。

  丁某家属认为,孙王二人与丁某共同饮酒后,任由其驾驶摩托车离开,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且丁某溺水的水塘水深不足一米,成年人在正常状态下完全有能力自救,因此丁某死亡完全是因为酒后丧失自救能力所致,孙某和王某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孙某和王某认为,虽然三人一起喝酒,但是自己并未主动劝酒,是丁某自己主动倒酒喝,并且丁某酒量较大,当晚只喝了少量白酒,不至于丧失意识,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丁某家属将孙某和王某诉至丹徒法院。

  承办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某和王某是否因共同饮酒而对丁某的人生安全负有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死者丁某违反国家机动车管理及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在明知自己驾车的情况下依然主动饮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身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但依然心存侥幸,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最主要因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孙某作为主人,明知丁某驾车前来,仍然用白酒招待并陪饮,根据其在得知丁某未归后沿途寻找的事实,可以认定孙某对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有着清晰的认识,但其放任丁某驾车离开而未加阻止;王某作为同事和朋友,也应当尽到提醒和看护义务,但其酒后即驾车离去,对丁某放任不管,孙王二人均未能在合理范围尽到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丁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孙某、王某分别承担6%和4%的赔偿责任。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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