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售车辆上路出事故 法院判决车行担主责
因为没有办理任何保险等手续,业务员将车行的待售车辆行驶至车展的路上,不料与他人所骑电瓶车发生相撞,致使被害人受伤倒地。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4月的一天上午,在句容某车行工作的业务员李某驾驶待售的无号牌小型轿车,准备去参加在某公园该公司举行的车展。当行驶至句容市华阳东路与北大街交叉路口时,与张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原告张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5月底,受害人张某出院,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叶、左侧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顶骨骨折、气颅、头部、右踝软组织挫伤,共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10月,张某被鉴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另法院查明,被告李某具有驾驶肇事车辆的资质,事故发生时正履行职务行为,李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型轿车系被告句容某车行待售的商品车。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致使原告张某受伤,相应的侵权责任由被告句容某车行承担,故原告张某的损失先由被告句容某车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本起事故中,原告张某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句容某车行的赔偿责任,故其余损失,由被告句容某车行承担75%。于是依法判决被告句容某车行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多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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