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家住丹徒区的林某步行至沿江高等级公路焦化厂路段时,被摩托车撞伤,摩托车车主驾车逃逸,林某便坐在了道路绿化分隔带南侧。据目击者反映:林某左腿受伤,太阳穴处有一小洞在流血,当时神智较为清晰,能够正常表达意思。后殷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途经该路段时,与坐在路面的林某发生相撞事故,林某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经尸检,林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但由于第一次撞击的摩托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部分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故无法认定林某头部致命伤究竟是第一次撞击还是第二次撞击造成。经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吴某,该车已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险。
后林某家属将肇事司机、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丹徒区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余万元。
肇事人殷某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死者也负有一定责任。
车主吴某辩称,殷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和驾驶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本期事故是三防事故,还有一名肇事者逃逸,三方均应当承担一定事故责任,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的焦点在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不能认定事故责任,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本案中,林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获得赔偿。虽然部分事故事实无法查清,难以做出责任认定,但有证据可证明林某与殷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前并未死亡,且意识较为清晰,尚能有正常的意思表达。同时,并无证据证明林某死亡与第一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证据证明林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殷某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第一次交通事故的摩托车驾驶员以后被查获,殷某可依法向其追偿。同时,由于殷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损失可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人依法赔付。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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