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迟延送货,包装损坏是否需要赔偿?
2013年10月23日,李燕文来到镇江某快递公司大港营业部,要将焊机托运到南京浦口。
快递公司当天17时向李燕文出具了托运凭证,凭证的客户联上写道:货物为焊机,件数为2件,配套包装2木托,运费等共计604元,但未约定货物交付时间,只约定货到后通知,本人将择日取货。
快递公司随即从网点发货,10月26日上午,货物到达南京江北派送部,并通知了李燕文。
10月26日上午,李燕文前往取货,但他发现货物包装破损,便在客户联上注明,并等待快递公司处理。见快递公司未有答复,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李燕文出具了在南京等候期间住宿费发票440元,为证明损失向法院提供了一组照片,照片中显示货物中有一件装有电缆线、被子等物品的木质包装箱有部分损坏。快递公司对李燕文的诉请均否认,认为不存在违约。
承办法官何苹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快递公司是否迟延送货,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包装箱损害的赔偿。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承运人有将货物安全送达合同约定地点的义务,托运人有及时受领的义务。
本案中,李燕文与快递公司之间并未对货物的送达时间有特别约定,且双方均认可货物已于2013年10月26日送达,结合货物发货地点、目的地及快递公司实际送货的时间,送货行为并未明显迟延,属于正常送达的期间。货物的木质包装(含木箱、木托)虽有部分损坏,但该包装物是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包装物本身不是运输的标的物。所以,李燕文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误工费、住宿费及货物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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