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婚姻里的债务“罗生门”
  • 发布时间:2014-08-26 00:00

 

  家住丹徒区的吴某与石某原系夫妻。吴某常年在外从事货运生意。2004年,吴某在跑运输途中结识了路边小饭店老板娘陆某,一来二去成了情人。后吴某与妻子石某离婚,于2010年8月与陆某办理了结婚手续。

    然而婚后,吴某与陆某的夫妻关系越来越糟,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直至水火不容,彻底翻脸。吴某渐渐萌生了与陆某离婚,与前妻复婚的想法。为了家庭,为了女儿,前妻石某也想破镜重圆。

  今年初,吴某正式向陆某提出离婚,却遭到了陆某的一口回绝。无奈之下,吴某向丹徒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法院驳回了吴某的离婚请求。

  时隔数月,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吴某及其前妻石某共同返还10万元借款,并提供了吴某与石某签名的借条一张;时隔一月,陆某又起诉要求与丈夫吴某离婚。

  丈夫吴某辩称,虽然有借条,但并未实际借钱。由于与陆某的夫妻关系恶化,自己向陆某提出分手,但陆某要求10万元补偿,才同意离婚。迫于无奈,才签下了这张借条。陆某还不依不饶,要求前妻石某也在借条上签字。石某为了和自己顺利复婚,只得签了字。拿到借条后,陆某突然反悔,不同意离婚;自己向其索要借条,陆某却谎称借条搞丢了。

  前妻石某称,陆某是破坏自己家庭的小三,于情于理都不可能向其借钱。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是为了让陆某同意和吴某离婚。同时还提出前夫吴某从自己处拿了10万元用于解决与陆某的离婚事宜,并提供了一张有吴某签名的10万元借条。

  陆某对此坚决否认,称自己从未收到石某的钱,也不知道吴某打借条给石某这件事。陆某又拿出了2012年2月与吴某签订的家庭财产协议书,上面注明吴某向陆某所借10万元为陆某婚前财产,若双方离婚,吴某必须归还该款项。

  吴某承认拿了前妻石某的10万元,但称并未将钱交给陆某,而是用于与陆某的共同生活开支。吴某又指出对于协议书并不知情,协议书上的签名系伪造。

  三人各执一词,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案情也因此变得扑朔迷离。

  依据《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中指出的“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不论原被告双方所出具的借据均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也就是说通过现有证据很难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还原当时的事实情况。吴某、石某是否曾向陆某借过钱,吴某是否曾向石某借过钱恐怕只有他们自己才真正清楚。这无疑给主审法官出了一道难题。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改变审理思路,暂时不去计较借款行为有无发生这一事实,而是站在定分止争的角度,立足实际,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的全部纠纷。最终,经过主审法官的努力斡旋,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与陆某离婚,由吴某、石某一次性给付陆某6万元,清算完毕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

  至此,这场荒唐婚姻和衍生出的债务“罗生门”总算画上了句号。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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