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商品意识的深入人心,“花钱好办事”也随之成为一些人笃信的处世哲学。可是,当发现交给别人用于公关的钱物并未用在疏通关系上,这钱还能要回吗?近期,丹徒区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8年,文某的儿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文某为此非常焦急。正在此时,曾在文某儿子手下打工的余某找到文某,称认识司法系统领导,可以帮助疏通关系,但需要15000元打点。
救子心切的文某随即给了余某15000元,并与余某约定多退少补,且余某须将这笔钱的使用明细及相关发票交给自己作为结账之用。
后文某儿子的案子因情节显著轻微终止审理。余某告知文某15000元全部用于疏通关系,其中一部分用于宴请吃饭,其余购买了购物卡用于送礼,但并未提供相关发票,此后就一直避而不见。
文某对余某的解释一直心存疑窦。2013年,应文某的要求,文某、余某及“领导”当面就15000元的去向进行对质。该“领导”表示,自己并非领导,从未与余某见过面,更未接受宴请和收取钱物。余某见状,承认“领导”的职务是自己虚构,但对于钱的用途未作进一步的说明。
后文某与余某多次交涉,2014年5月,余某同意就15000元用途向文某作出具体说明并结账,但其后一直没有兑现承诺。
文某认为余某欺骗自己,私吞钱款,一纸诉状将余某起诉到丹徒法院,要求其归还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主审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梳理,认为该案涉及的债务纠纷违反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并就此向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说明。最终文某撤回起诉,与余某达成庭外和解。
该起纠纷虽然得到化解,但承办法官指出,试图通过钱财买通人情、打通关系的做法,无形中可能为自己设下陷阱,也容易给心怀叵测之人以可乘之机。作为国家公民,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不能以违法手段达成个人目的。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