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被点燃后不是直冲上天,而是横向射出在四周乱窜,结果当场导致燃放烟花爆竹的男子王某眼睛受伤,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烟花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3月的一天,原告王某到姐夫家中为其过七十大寿。晚饭后,王某与他人准备燃放之前在烟花店购买的两只烟花用于祝贺。当日晚7时30分许,原告与他人共同燃放被告生产的一只烟花高级礼花弹,由他人用香烟点着引火线,原告王某用手电筒提供照明。点燃引火线后,王某与他人一起往后退让,约数秒钟,当王某退至离烟花约五米处,该礼花弹第一发旋转而出,炸伤了王某面部及左眼。原告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面部炸伤,左眼外伤。由于伤情较重,原告王某当即转南京医院行急诊清创缝合术。当日22时45分,王某的姐姐以王某在其家中燃放烟花时不慎被炸伤向警方报警。5月3日,王某出院,诊断为左眼球萎缩、左眼球破裂伤清创缝合术。经法院委托,2014年1月,句容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
庭审中,被告某烟花生产厂家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事故发生是由于原告王某燃放烟花后离烟花五米处观看即不注意自身安全所致。被告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生产的高级礼花弹在点燃后数秒钟没有垂直向上冲,而是旋转而出,原告没有足够的时间退至安全地带,该烟花划过徐杭强头发炸伤原告左眼及面部,足以证明该礼花弹明显存在缺陷。于是依法判处被告某烟花生产厂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5万余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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