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狗吠惊吓跌倒受伤,谁担责?
近日,京口法院审结了一起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饲养动物致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原告仲某诉称,2013年10月,其外出买包子回来,快到自己楼下时与被告方某在观音桥巷9幢相遇。此时,方某牵着其饲养的狗从观音桥巷9幢北面由东向西往观音巷走。方某饲养的犬只对着原告狂叫不止并扑向原告,导致原告受惊吓而倒地,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方某认为原告系自己跌倒,与自己的狗并无关系。其辩称,自己刚从巷子口出来,就已经看到方某跌倒在电线杆旁边。自己是出于好心才叫了一辆三轮车将原告送到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接手该案后,案件承办人潘晓燕为查清案情做了大量工作。在前期调查阶段,多次实地走访事发地段,观察周边物理环境并查看本案的关键物证——黄色大狗。庭审时,耐性、细致地倾听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准确归纳诉讼争议的焦点。上述工作为本案依法依据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近日京口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饲养的狗体型较大,且未按规定领取养狗证。原告正常行走过程中突然看见一只大狗冲其狂叫并有向前冲的动作受到惊吓而跌倒。因此,被告应对原告跌倒受伤负责,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三万多元。
本案的审理,对众多爱狗养狗人士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饲养动物无可厚非,但不得对社区安全造成威胁,妨碍邻里正常的生活。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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