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以不知情起诉要求买家退房,能否支持
  • 发布时间:2014-09-28 00:00

    1995年李某的丈夫张某将婚后购买的一处农村房屋卖给外地人刘某,双方签署了卖房合同,刘某支付了房屋的价款,张某将房产证交给刘某。十几年后,该房屋面临拆迁,张某已经过世,李某以当时签署合同时未经其同意要求确认张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的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虽然登记在张某的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自从1995年起一直由刘某居住。1995年张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给刘某,并实际转移占有房屋长达十几年,对此应认定李某对买卖房屋一事是明知,且长期未提出异议,故虽然该房屋买卖合同仅张某一人签字,但应认定张某夫妇与刘某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

    该买卖的房屋涉及宅基地转让,虽然张某与刘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刘某不属于宅基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农村房屋不能出售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强制性规定,张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李某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本案中刘某虽然不是诉争房屋所在地村民,但刘某在此已经居住多年,并已形成稳定的居所,且该房屋经过刘某的装潢和修葺,该房屋不宜返还,综上,李某要求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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