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惨遭电缆“拦截” 发生伤害谁来担责?
  • 发布时间:2014-09-29 00:00

 

    清晨骑摩托车,不曾想路遇“拦路虎”,被脱落后横在路边的电缆线刮倒以致伤残。2014年9月22日,句容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4年1月,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句容句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句容市开发区地段时,被脱落后横挂在公路上的两根电缆线刮倒,致原告刘某受伤、摩托车损坏。

    2月,刘某将两根电缆线所属的某网络公司和某通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家公司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审理中,经原告申请并最终由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刘某构成八级伤残。而庭审中,双方三者各执一词,都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

    原告刘某诉称,电缆属于构架物,它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刘某骑车出行,时间、速度都正常,并且在同一地点实际已经有六个人被电缆挂倒,证明网络公司和通信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管护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而网络公司和通信公司均辩称,电缆所架设的高度符合国家规定,且自己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已经尽到了维护、巡查、管理的义务,自己不可能24小时都处于巡查期。事故发生发生在早晨6点,天还未亮,也没有人报警,因此自己不可能第一时间发生险情、采取措施。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其他车辆将电缆刮倒所致,自己没有责任。刘某明知经过拆迁危险的地段,而以较快的速度骑车通行,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未尽到观察的义务,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多次进行实地调查,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最后刘某与网络公司和通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网络公司与通信公司各赔偿刘某近10万元,合计20余万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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