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夫诬告姐姐名誉侵权 法院判决维公正
  • 发布时间:2014-09-29 00:00

 

    近日,开发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

    姐妹合伙经营饭店,原本生意红火,关系融洽。可由于妹妹因病去世饭店经营陷入困境,姐姐于某与妹夫姚某因经济事宜而产生分歧。矛盾产生后,双方不但不能心平气和地好好交流,反而恶语相向争吵不断。有几次,于某与姚某更是在公开场合大吵大闹,于某的言辞让姚某觉得名誉受到侵害,姚某一怒之下决定报复。“于某刺激妹妹病发,是间接谋害妹妹的凶手、于某为霸占妹妹遗产要挟姚某放弃饭店权益……”姚某精心编写了多份实名材料到处发放,更在附近街头张贴。于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上述言论不实,但姚某并没有收手,反而变本加厉,经常发短信谩骂于某。不堪其扰的于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于某向公证处申请将姚某发布的实名材料、自己和丈夫收到的骚扰短信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2014年4月,深受困扰的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姚某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法院审理认为,于某与姚某是姻亲关系,应相互尊重、和睦共处。双方产生纷争,却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姚某散发、张贴实名材料,向公众主观述说未经证实的内容,并多次发骚扰、诽谤短信给于某及其家人,姚某的行为构成对于某名誉权的侵害。对此法院判决姚某停止侵权,并书面向于某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公民若发现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名誉侵权案件相对较少,但现实生活中,通过各种平台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旦名誉权受侵害,保存证据很重要。实践中,名誉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因为找不到侵权人或者侵权行为的证据未能及时保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某采取的向公证处申请对姚某发布材料及短信进行公证是一种保存证据的有效办法。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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